
序言 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原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创办于 2001年,2006年经教育部批准为面向全国招生的大学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2014年经教育部批准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定名为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学校以建设高校教育体系为基本遵循,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以建设中国西部高等文化艺术综合类名校为目标,积极开设文化艺术与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与经济管理、文化艺术与商业旅游跨界融合发展的学科专业,力争 主要学科、专业、课程进入国家和省级一流方阵行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四川文化艺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 的办学活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是:四川文化艺术学院;英文名称是: SICHUAN UNIVERSITY OF CULTURE AND ARTS。 第三条 学校现有绵阳校区和梓潼校区。绵阳校区(法定注册地)地址:四川省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东路 83 号,梓潼校区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永利街 929 号。 第四条 学校是由教育部于 2014 年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是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主要从事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机构,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如学校属性发生变化,将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法人登记。 第五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一)学校定位: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 (二)服务面向定位:立足四川,服务西部,面向全国,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和文化教育繁荣发展服务。 (三)办学层次定位:主要开展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逐步发展面向产业的成人继续教育,创造条件联合或独立举办研究生教育。 (四)学科专业定位:以文学、艺术学、经济学为主,管 学、工学、历史学、教育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相互支撑。 (五)培养目标定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社会责任感,“品德优、基础宽、素质高、能力强、会创新”的综合性应用型建设人才。 (六)发展目标定位:建成西部知名、特色鲜明的应用型大学。 (七)办学精神:给自己一个目标,让生命为她燃烧。 (八)办学理念:启迪学生智慧,培养时代需求人才。 (九)办学思想: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名校。 第六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是:教育部,主管部门是:四川省教育厅,登记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学校接受审批机关、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第七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四川川音绵阳艺术学院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出资:伍仟万元。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权利包括: (一)了解学校的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在发起成立学校时,依法制定学校章程草案,负责推选学校首届理事会的组成人员;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要求进入或派代表进入理事会,并依据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四)有权查阅学校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义务包括: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校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保证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三)依法保障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 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或者私分学校财产,不得直接或间接取得办学收益; (四)依法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自主管理、科学发展。 第十条 学校办学规模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教育规划、办学条件及相关标准指标统筹核定。 办学层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逐步发展面向产业的成人继续教育,创造条件联合或独立举办研究生教育,办学形式为全日制,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条件的考生。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本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委员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委员会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履行监督责任、提高办学质量、把握办学方向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三条 在学校工作中,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加强党的领导,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校工作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师生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三)推动学校发展。支持学校理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帮助学校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四)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参与学校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主动联系,关心关爱,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四条 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 第十五条 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组织条例》,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健全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监察、教师工作、学生工作、保卫工作等部门,发挥坚强的政治核心作用,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坚持应建尽建,实现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面覆盖,做到哪里有党员、哪里就有党组织、哪里就有党组织和党员作用的充分发挥。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的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重大事项,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委同意。强化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党员代表大会制度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九条 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一)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学校党组织要从聘用环节开始全面掌握教职工党员身份,定期排查党员组织关系,纳入有效管理,纠正和防止“口袋党员”“隐形党员”现象发生。 (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增强党员主体意识和党性观念,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讲 1 次党课,开好学校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支部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行党员党性分析和民主评议,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三)做好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发展大学生和青年教育入党。加强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注重把教学科研管理骨干培养成党员,把优秀党员教师培养成学科带头人。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提高发展党员质量。注意培养和吸收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出资人入党。 (四)从严教育管理党员。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学习党章党规,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觉悟,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严格守纪律讲规矩。 第二十条 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一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加强党内纪律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代表大会、妇女联合会、各种协会等多种组织,依法保障其活动条件、积极支持其工作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开展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工与学生的合法权益。 (一)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提高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共同维护学校权益,为学校的科学发展建言献策;推进校内民主管理建设,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每 5 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 次会议。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由校长颁布实施。 3.讨论审议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 4.监督和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5.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代行其职责。 (五)学校按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基层群众组织,包括各级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等,在校党委领导下积极开展有益于师生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四条 对于教职工代表的产生,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可否作为教职工代表由学校自主决定,但其产生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党组织负责人经上级党组织任命或批复同意,经法定程序进入决策机构。学校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成员有 7 人,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党组织负责人等组成。 理事会中的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提名,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不得安排学校领导班子中的行政领导代替决策机构中的教职工代表),党组织代表由学校党组织推荐。 理事会每届任期 4 年,任期届满时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开展换届工作。理事会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设副理事长 1 名,由理 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理事长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应品行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 5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成员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依法履行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条 召开理事会,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 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成员、监事会成员或监事。理事会成 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对会议讨论事项的意见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一般事项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的 1/2 以上同意方可做出。 下列事项属学校重大事项,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的 2/3 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形成书面决议,由与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实行理事会会议材料存档制度。存档材料至少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签到记录、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校长由理事会聘任,接受理事会领导,校长任期为 4 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年龄不超过 70 岁,身体健康,能依法履行职责; (四)具有 10 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 (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四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五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校长担 任,依法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关于监事会构成,人数应为 3 人以上单数组成,成员应包含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其余由学校自行约定。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的变更及换届由相关各方按本条规定推选产生。 学校理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 程,忠实履行职责。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校的办学活动是否符合党的教育方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 (二)监督理事会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当理事会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三)监督学校财务。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或监事可以根据监督情况,向登记机关、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监事会决议需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第三十九条 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办公室、人事部门、 财务部门、教务部门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二级学院等教学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各机构根据相应职权与制度开展工作。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条 (一)确立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校工作的核心任务;教学管理部门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市场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设置专业,并报教育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对学术科研、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事务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同时对培养方案制定、专业课程建设、日常教学运行等培养过程管理提出咨询、指导建议;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三)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授予和撤销学位等工作。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 9 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成员应当包括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四)学校设立教育教学质量督导委员会,对本科教学和研究生培养工作进行统一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按照其章程规定开展工作。 (五)学校教材建设规划由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定,学校是教材选用主体,负责制定教材选用计划,教材实行选用和审批负责制。 (六)学校实行校、二级学院(部、中心)两级管理模式, 党政联席会是二级学院(部、中心)或研究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按照议事规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二级学院院长负责本二级学院日常教学、行政管理工作,党政携手共建安全稳定工作机制,坚决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七)学校实行学分制,充分尊重学生个体差异,注重个性发展,遵循教育和学生成长发展规律,体现因材施教、自主学习的原则,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在学生掌握专业理论知识的同时,突出技术技能和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做到在校培养的专业能力与社会岗位需要的工作能力高度融合。 (八)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经审批机关备案后予以公布,并严格执行。 (九)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四十一条 学校本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以 “为教学、学生服务”的宗旨,以“防火、防爆、防毒、防重大 疾病传播、防重大事故发生”为重点,通过建立和健全安全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完善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安全管理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各级领导安全责任意识、全体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参与意识,形成全员齐抓共管的安全工作格局;建立起人防、物防、技防为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努力实现有效控制一般事故,坚决避免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章 教职工和学生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自主聘任教职工。学校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一)深化学校内部人事制度改革。依据国家政策、法规和工作程序,推行教职工聘用(任)制和竞争上岗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事管理体制和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提高教职工素质,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提高办学质量及社会效益。 (二)在教职工评聘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标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不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实行缓聘、待聘、解聘。 (三)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四)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技术职称评定制度,鼓励教职工在职进修。 (五)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努力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关待遇。学校通过对教职工的工作评估,推进学校内部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坚持奖惩制度,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 (六)本校教职工严格遵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七)学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 2.参加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活动。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足额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5.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训。 7.向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学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 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7.教师聘任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8.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 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学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性质与程度,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按照学校规定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升降级、转退学、获得规定内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3.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4.按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5.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或修满相应学分,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6.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7.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8.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3.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保障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教职工的申诉,创建和谐校园,依据《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以及相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建立以工会组织为教师校内申诉的主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提出的申诉,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二)学校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学生依法享有申诉权;学校依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法律顾问、学生代表等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负责接收学生申诉申请书,处理相关申诉的日常事务工作。 (四)学生认为违纪处分、学籍处理等涉及学生本人重大利益的纪律处分不合法、不公正,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据《学生申诉办法》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五)学校贯彻实施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按教育部规定的师生比例配备专职辅导员;注重对学生进行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学习规范、生活规范等方面的教育,鼓励和指导学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养成良好的思想和行为习惯。 (六)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颁发奖学金,对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性质与程度,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开办资金、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抽逃。 第四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 (一)开办资金; (二)举办者投入; (三)政府资助; (四)收取学费杂费; (五)利息; (六)捐赠; (七)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取得的收入及孳息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保障教职工待遇和章程规定的事业发展,不得在举办者、捐赠人或者理事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收费管理,依法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所有收费的项目、标准及收费帐户等相关内容均按规定进行公示,并设立监督电话。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 纳。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编报财务报表。 第五十条 学校将开办资金、举办者投入、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 第五十一条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 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二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五十四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五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执行机构负责人变更应到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四川文化艺术学院自行决定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应举办者提出、理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五)特殊情况下理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 第五十七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学校自行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时,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八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五十九条 对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主管单位主持转给其他宗旨相同或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学校继续办学。 第六十条 学校完成清算工作后,向审批机关缴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至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注销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可修改章程: (一)学校党组织认为必要; (二)学校理事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联名提议; (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 (四)法律、行政法规进行重大调整,需要修改章程。 第六十二条 学校修改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 章程修改属于学校办学重大事项,应按经理事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主管部门核准,自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 30 日内,报登记机关备案。学校应主动将核准后的章程向社会公示。 第六十四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理事会。 本章程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章程冲突。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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